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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部湖广清吏司郎中高默参德藩疏

     

摘要

高默(1586——1639年),字玄之,山东省梁山县黑虎庙人。万历四十四年,考取进士,天启三年,升为国子监博士。同年,任刑部四川司主事,旋任江西司郎中,后为湖广清吏司郎中。天启六年,扬州知府刘铎因受阉党诬谄,交刑部审理。主司高默知刘为冤案,秉公执法,力为开释。魏忠贤以其“恂情卖法”,矫旨将其革职。1627年,崇祯即位,高默复故职。翌年,晋阶奉政大夫。当时。德藩横征暴敛、鱼肉乡民。高默目睹其状,冒着再次失官危险,毅然上疏崇祯帝,对德藩的行为进行了抨击。因而结怨于德藩。由于德王屡进馋言,两年后高默被除籍。这篇疏稿,淋漓尽致地揭露了德藩及其爪牙敲诈勒索百姓的史实,反映了明代藩租的征收方式——“敛大户”的真实情形,同时也反映了一条鞭法的推行情况,并说明了一条鞭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负担而受欢迎的事实。它对于研究明代的赋役剥削制度和阶级关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疏稿存载于《汶阳黑虎庙高氏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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