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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不可变更力探究

             

摘要

不可变更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 ,意指已成立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限制行政主体一方依职权随意对其予以改变的作用力。不同的法治观念和利益追求决定了是否采信不可变更力。“信用需求”是不可变更力存在的理论依据 ;递增性、有限性及层次性则是不可变更力的基本特征。为了有效防止行政主体撤销权的滥用 ,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分别设置范围、行为类型、程序及时间等规则对其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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