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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谢尔曼法在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中的适用

             

摘要

在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实施的转播权转让制度中,集中出售与独家许可被认为是合法行为,免受《谢尔曼法》的制裁;而限定比赛转播数量的行为则被禁止。美国的立法与实践表明,职业体育联盟的正确定位是联营,保持竞争平衡是体育产业的特殊需要,应在对职业体育联盟进行反垄断法分析时得到考虑;在体育比赛转播权转让领域,消费者福利表现为广大观众能以更低的价格收看到更多的比赛转播。但是,美国法院在有关判例中对"过度饱和"问题和电视转播业的发展需要等两个方面缺乏足够的重视,从而削弱了它们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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