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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关于对学者的解读的审视和对信托法的回避态度的检讨

     

摘要

外国学者关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和英国苏格兰地区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的各种解读在这些信托法中都不能够寻找到支持。我国学者关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的两种解读都以该法第2条为解释论依据,但此条只能够为其中一种解读提供支持。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信托法都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持回避态度,因为其立法机关因受制于其对信托基本类型的承认不能将以关于由受益人或者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为其内容的明文规定纳入这些信托法中。因欠缺恰当性而不能通过将关于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有权为其内容的明文规定纳入这些信托法中以将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定性为所有权。信托法没有必要将信托财产所有权授予信托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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