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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改革必须与财政、金融改革同步进行——天津市科研经费改革的几点做法

             

摘要

一、几点作法 1.国家科委从1980年开始试行科研合同制,随着1981年合同法的颁布,天津市科委从1980年至1984年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科研合同管理程序,但对有偿合同的到期收款无法解决:一是财政不能收,二是科委在银行没有单独帐号,三是科技人员会拨不会收。因此,多年来一直执行“以拨代支”的办法。1984年,市科委与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1986年建立科技信贷部)就委托收款达成协议。从1984年始,在签订科研合同的同时,由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基金项目有偿资金委托收款书》,市科委委托工商银行科技信贷部到时收回有偿资金,经过1985、1986两年的实践,收回有偿资金几百万元,没有一项拒付,并对1984年以前的合同进行了清理,补办了“委托收款书”,从而完善了科研合同制。 2.发展科学技术,开拓中间试验(包括工业性试验项目)必须使重大新产品有金融支持,建立稳定的科技贷款渠道。 1980年,市科委曾与市财政局筹集200万元资金,在建设银行开办了“小型科研技措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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