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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新发展”

             

摘要

(一) 罪刑法定主义是指定罪与处刑都必须依照事先的法律明文规定,否则即是违法的、无效的。这一口号自从一八一○年在费尔巴哈(1775—1883)的刑法教科书中被使用以来,几乎被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纳,规定在他们的刑法甚至是宪法当中,看作是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成为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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