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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权的权威塑造

         

摘要

“权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改革的目标指向。权威观的形成是人类生活的理性选择结果,而司法权是基于人类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而形成的权威的判断权。司法权的权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强制型权威”和“技术型权威”。前者以司法强制力为主要特征,后者以说理裁判为主要形式,说理裁判的过程除了逻辑论证外还包括“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等方式。“庭审实质化”与“裁判必终局”是建构权威的司法权的重要路径。建构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是司法权终局性的必要条件和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也是终结矛盾纠纷、树立司法权威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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