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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

         

摘要

本文提出的一个假说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复建设和兼并障碍来自控制权的不可有偿转让性(或曰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作者将企业收益分解为控制权收益和货币收益两部分。在公有制下,一方面,控制权收益由在职经理或相关的政府官员占有,而至少在法律意义上讲,货币收益归于“全体人民”,尽管在职经理和官员对货币收益拥有相当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但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只能通过控制权来实现,失去了控制权,就失去了一切,而不仅仅是控制权收益;另一方面,私有股份公司中存在的缓解经理抵抗兼并的赎买机制并不存在。即使兼并带来的货币收益非常大,“全体人民”也不可能用“赎买”的方式贿赂经理和官员,这不仅是因为贿赂是非法的,更主要的是因为人民太多,“搭便车”行为使得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这样做。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改革产权制度,使得经理的个人收益与企业价值更为对应,或创造出有赎买积极性和能力的股东,才能更好地推进有效率的兼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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