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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条分类表使用规则的看法

         

摘要

《中国法》与《科图法》的总论复分表有这样一条使用规则: “本表适用于任何一级类目,但各馆可结合具体情况斟酌使用。例如可规定用到三级类目,或在部分类目下重点使用,或选择本表的部分类目使用。”(《中图法》) “凡分类表中的各级类目均得依此表复分,即以表中号码加在原有分类号码之后。例:《数学习题集》为51.055;但各馆应结合具体情况斟酌使用,例如可规定用到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的类目,或在部分类目下重点使用,或选择本附表中的一部分号码使用。”(《科图法》) 总的看来,这条使用规则是正确的。但是,其中关于“各馆可结合具体情况斟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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