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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缺陷的探讨

             

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监督制度设计存在着一些理论上不可克服的矛盾和逻辑上的混乱,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存在着立法职权与立法监督权交叉的矛盾;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还没有完全纳入立法监督体系之中;错位监督;立法监督与具体的法律适用活动相脱节。这导致了在实践中立法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地向前推进。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法律保障作用,必须重新审视目前的立法体制,对宪法、《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监督制度作出必要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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