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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对我国固体废物监管执法与立法的启示

         

摘要

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既暴露出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在固体废物监管重点不明、执法方向不准的问题,也暴露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的问题。总结此案的经验教训,今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固体废物监管时,应当将危险废物监管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并将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作为监管执法的主要对象。同时,正在修改中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应当加强对违法贮存、处置危险固体废物行为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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