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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制前潜在债务应由谁承担

             

摘要

1993年3月13日,王某乘坐单位日野货车到外地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事故是由王某所乘日野货车肇事引起的,其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经抢救治疗,右大腿高位截肢,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同年5月,王某尚在住院治疗期间,其所在单位对外供应公司被主管部门商业公司以9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迟某等个人,由原来的国有商业企业转制为私营股份制企业,更名为对外供应总公司(以下简称外供总公司)。出售合同规定由外供总公司接受原对外供应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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