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 >也谈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与孙东富同志商榷

也谈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与孙东富同志商榷

             

摘要

我国农村是实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对此,大家并没有疑问,但具体在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个问题上,人们的看法还不尽一致。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于我国的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许多同志感到不理解。孙东富同志在《经济问题探索》(一九八五年第一期)上,发表了《马克思恩格靳的“三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