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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与借鉴——以美国、印度和欧盟为例

         

摘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和设定应当走出"美国中心主义"的窠臼,在一个更为宽广的视野中进行比较分析。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源地的美国,其原告资格采用"事实上的损害"标准,印度则采用"充分利益"标准,欧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虽晚,但其发展迅速,建立了纯粹的公益诉讼制度,即将原告资格赋予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符合一定标准的环境保护团体。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核心,将原告资格范围局限于环境非政府组织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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