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精神产品生产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精神产品生产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摘要

精神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但它是一种精神创作,其创作过程是无形的脑力劳动过程,它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产品,有其创作的独创性、价值实现的间接性、交换的不等价性和内容的意识形态性等特征。因此,不能把它作为一般的商品对待,机械地去适应市场。而应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为此,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结构;要多出精品,出好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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