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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玩忽职守案件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摘要

运用刑法武器同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一项长期的任务。但是,这种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它不仅牵涉到诸种因素和多个环节,而且又往往与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所发生的偏差、失误或违法乱纪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办案中应注意查明具体案情,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认真细致地加以分析,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既依法惩治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又不挫伤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查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格把握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范围 目前对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认识仍有分歧,其中争议较大的有两个问题: 1、“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其理由:一是《刑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适合于刑法有关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条款,当然包括《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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