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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AIDS患者伙伴通知的实践与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

目的探讨在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患者的性伴侣及共用注射器具同伴中,开展伙伴通知的必要性及相关法律问题。方法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伙伴通知以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专家会议决议案》规定的标准,对荆州市HIV/AIDS患者流行病学调查档案资料进行分析。结果符合伙伴通知条件的HIV/AIDS患者共43人,其中不愿提供伙伴信息的10人,占23.3%。符合伙伴通知条件的伙伴共89人,已接受伙伴通知的伙伴51人,占57.3%;未接受伙伴通知的伙伴38人,占42.7%。在未接受伙伴通知的38人中,失访34人,占89.5%;卫生人员未承办的4人,占10.5%。已接受伙伴通知的51名伙伴中,由HIV/AIDS患者承办的42人,占82.4%;由卫生专业人员承办的9人,占17.6%。已接受伙伴通知的51名伙伴中,接受HIV检测的46人,占90.2%;拒绝检测者5人,占9.8%。在接受HIV检测的46个伙伴中,发现HIV/AIDS患者9人,占已检测伙伴的19.6%,其中5人为婚内感染(占55.6%)。结论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在我国建立伙伴通知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伙伴通知工作。伙伴通知制度及相关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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