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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初探

             

摘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判决撤销,还可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重新作出”的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只是撤销判决的一个补充部分,但它却有着特殊的地位和意义,正确地认识和适用这种判决,对整个诉讼活动,将会产生重要作用.一、重作判决在实践中的几种情况行政诉讼中的撤销判决,使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力得到了最集中的体现.但是,从本质上看,撤销判决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而不是对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撤销.在行政审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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