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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再无法可依……——上海依法审查传媒广告旁听侧记

         

摘要

1995年2月1日,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几乎是一夜之间,上海繁华的南京路上随处可见的烟草广告,无论是纵马挥鞭的“万宝路”,还是海边消闲的“健牌”,无一例外地被草草贴上一张白纸条,上书“吸烟有害健康”.这决非是外国烟草商们突然良心发现,实乃我国第一部《广告法》从此日付诸实施.《广告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大体过关,问题不少上海,不仅是我国现代广告业的发祥地,也是目前我国广告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1979年重开广告市场,便是在这里起步.1994年上海市广告营业总额为29.62亿元,占全国广告总营业额的18.5%.其中,作为广告的四大载体——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的广告营业额为11.71亿元,占全市广告营业额的40%.因此,依据《广告法》规范、监督传媒广告,对整顿广告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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