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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担保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担保责任

         

摘要

依现行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这一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对债权人保护不足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不少学者主张采纳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但是 ,笔者认为 ,由于我国司法不公、地方保护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 ,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标准不具体 ,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很大 ,极易造成法官的主观臆断和司法擅权 ,此项制度将同样会被滥用。因此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适合于我国。公司法人格制度自身存在法律漏洞 ,无法对公司股东形成一种完全有效的约束机制 ,是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根本原因。解决此问题的根本之道还在于从立法上堵塞漏洞 ,与其事后救济 ,不如预先规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 ,提出了有限担保责任公司 ,即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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