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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对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

         

摘要

民法总则对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典范。在民法总则中对英雄烈士等的部分人格利益进行保护,其原因与民法的性质和民法典的体系有关。英雄烈士等的部分人格利益的特殊性在于其公益性。对英雄烈士等部分人格利益的保护在期限和提起诉讼的主体等方面应该是特殊的,应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死者的人格利益。民法总则中对英雄烈士等的保护,并未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产生任何消极影响,反而体现了21世纪法律的发展趋势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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