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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参与价值决定——兼与谷书堂、杨玉川同志商榷

         

摘要

商品价值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的,还是由第一和第二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简称第一种时间和第二种时间)共同决定的?这是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经济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一期,发表了谷书堂、杨玉川同志的《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一文(以下简称《再探讨》),又一次提出后一种观点,并且进一步认为第二种时间'在价值决定中具有直接的基础的作用。'我对此曾持有不同看法,现拟再一次说明自己的观点,并和二位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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