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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惯调查在《继承法》修订中的必要性

         

摘要

立法机关仅仅按照常规的做法不能修订出一部符合国民心愿的《继承法》,习惯是传统的一种表现形态,对传统习惯、惯例的尊重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特点,它在大陆法系同样受到尊重。近代以来我们的法律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对当今的学者与立法机关而言,当下的一个挑战是法律如何在变化、改革中保持和尊重中国人不变的生活态度和精神。《继承法》与亲属法同属固有法的范畴,均带有浓厚的民族特点,因此其规范应该是建立在对本民族生活实践与原理尊重的基础上。在当前的中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替代和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作为社会资源的主要掌控者,国家和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担负起组织习惯调查的历史职责。因此,修订《继承法》,除了常规的一套修法程式,还需要由政府部门或者立法机关主导开展习惯调查,这是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对传统必要的尊重是优秀法典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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