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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摘要

按照法律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沪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作为国家环境执法的 唯一技术依据。但是,自1999年3月起,还是出现了两套机动车排放标淮并存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在于,按产品质 量标准模式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混淆了自愿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之间的本质区别。今后,国家环境质 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田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编号后,由两局联合发布。同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重叠友布的和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发布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清理.重新审批、编号和友布。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将重新走上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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