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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出售生蛆大火腿肠行政处罚复议案

         

摘要

任某与其母赵某,于1999年7月8日从辽源市站前市场邹某熟食摊床购买0.25kg生蛆火腿肠,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投诉。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3.吊销卫生许可证。当事人邹某不服,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后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整;2.罚款人民币90元整。于2000年4月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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