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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公共政策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和司法审查四种形式,司法解释的存在曾经有其重要的意义,但这种立法化的司法解释也产生了许多弊端。作为将全国法官组织起来重要手段的司法文件,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虽然存在着理论解释上的障碍,但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却实际上在发挥作用。由于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被限定在狭窄的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之内,所以其作用非常有限。在进行完善的前提下,案例形式应该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公共政策的较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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