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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搜查自动提交检察长审查程序研究

         

摘要

在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存在尖锐冲突的紧急搜查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设定的搜查人员应在紧急搜查后及时将搜查情况自动报检察长审查的程序,有利于防范恣意紧急搜查,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但该程序设计存在诸多不足,如审查主体的设置不合理;对提交审查报告的内容与形式及审查主体对报告的审查时限缺失规定;对不自动提交审查的责任、不法搜查的制裁措施以及对审查裁决不服的救济方式亦没有涉及。因此,有必要对紧急搜查自动提交检察长审查程序予以冷静反思与理性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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