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提出问题
第1章 我国刑事程序性司法审查存在问题及原因
1.1 刑事程序性司法审查界定
1.2 我国程序性司法审查存在问题及原因
1.2.1 程序审查启动问题
1.2.2 刑事程序事实查证的证明问题
1.2.3 实践中纪委“侦查”的诉讼规制问题
第2章 刑事程序性司法审查机制的理论基础
2.1 程序正义理论
2.1.1 程序性司法审查的工具价值
2.1.2 程序性司法审查的内在价值
2.1.3 程序性司法审查的综合价值
2.2 程序性诉权理论
2.2.1 程序性诉权的判定依据
2.2.2 程序性诉权与辩护权的关系
2.3 程序性审查之证明责任分配
2.3.1 传统证明责任学说的不足
2.3.2 “规范说”的引入
2.3.3 坚持程序事实证明责任“规范说”分配下的举证缓和
2.4 程序性审查之客体
第3章 完善我国刑事程序性司法审查机制建议
3.1 当事人程序性诉权的确立
3.1.1 当事人程序诉权的多角度考察
3.1.2 程序运行机制下的程序诉权
3.2 构建实践需求的举证缓和制度
3.2.1 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3.2.2 引入有利于被告方的事实推定
3.2.3 法官证据调查及证明标准降低
3.3 程序审查范围的确定:将具有公权性质的诉讼行为纳入审查范围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