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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程序中对政治敏感性证据的排除

         

摘要

对政治敏感信息保护是国际仲裁程序中独有的事项,其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用更为常见。涉及的证据对于请求保护一方往往具有重大保密意义,甚至可能关系到重大国家安全利益,通常已经构成了请求方国内法意义上的保密证据或特权证据,因此被申请方在国际仲裁程序中援引。该项制度起源于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安全利益以及国内法的谦让原则,但该原则同时受到国际法另一项原则的约束,即国家应当诚实履行国际义务,且不得依据国内法来规避国际义务原则。该制度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适用,作为可以被合法排除出证据开示程序的合法理由之一被纳入《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第9条。国际仲裁庭普遍认为该项原则是一项"合格特权",仅在被仲裁庭认定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时才能适用。在仲裁实践中,该原则的运用表现出了以下四大特点:第一、以仲裁庭裁量权为核心;第二、兼顾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原则;第三、主张应当在被充分并且公正地履行了国内程序的前提下提出;第四、强调证据保护和推进仲裁程序之间的利益平衡。从国际仲裁已有的判例中来看,仲裁庭对于这类请求通常施加非常苛刻的程序性要求,其背后的理由是严格控制一方利用此项制度规避履行举证义务。该项制度的适用受到仲裁庭裁量权影响程度非常大,对于保护我国参加国际仲裁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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