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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互惠声明条款研究

     

摘要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2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声明其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其他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明确了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认定与依据该协议作出的判决根据《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与《公约》规定相比,我国目前立法对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存在认定标准模糊不清,对相关判决进行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可适用的条约依据或互惠关系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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