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业主共有部分的确定与不动产登记

业主共有部分的确定与不动产登记

             

摘要

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立法工作的开展,如何确定业主共有部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物权法》对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使得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车位、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变得更加清晰,有利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当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申请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由它们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