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既判力之基准时

             

摘要

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仅就诉讼过程中某一时间点(基准点)之前的被诉行为或状态具有遮断效,对该时间点之后的事项不具有拘束力.与民事诉讼以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之基准时不同,行政诉讼中应以被诉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结合判决类型对既判力的基准时进行划分.对积极行政行为、显失公正行政行为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应该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消极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履行(或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而对其做出确认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事实行为诉讼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均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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