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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权概念的再审视

         

摘要

民生权利的界定及研究,在国内已有不少成果,但仍需作进一步的辨析与界定。民生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权,仅为积极权利,其还具有消极权利的属性;民生权利并非是只能由国家和社会辅佐下才能实现的权利,权利的主体既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也包括特定场景下的弱者;个人对自己的民生幸福同样承担重要的责任。对民生权的界定,须遵循法学方法论上有关概念的给定准则,并注意其与其他权利形态的差异。总体而言,民生权是人们在保全自我、经营生计基础上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民生”“自然权利”“幸福生活”是理解这一概念的主要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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