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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益结构的完善

         

摘要

依据“目的词”之差异,合并使用语义分析,可将《档案法》中的法律条文区分为“国家法益型”条款、“社会法益型”条款及“个人法益型”条款。经统计,“国家法益型”条款的占比是25.5%,“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占比达66.35%,“个人法益型”条款的占比为8.15%。与一般的部门行政法有所不同,在《档案法》中,所呈现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元法益结构,且“社会法益型”条款占据绝大多数,这是由档案立法理念转型和档案社会化趋向所共同造就。除此之外,《档案法》中还存在着特殊的“法益集聚”现象,这是由其现代“领域法”属性所导致。面向未来,应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基点,实现“国家法益型”条款、“个人法益型”条款和“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动态平衡;以“社会法益”为切口,反映档案事业的社会化需求;以“个人法益”为视角,使得“个人法益型”条款真正实现对公民之“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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