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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权利的数据发展权证立及其实现

     

摘要

数据发展权是发展权在数据时代的理论更新,由“数据”和“发展权”组合而成,是以数据的“发展属性”为逻辑起点,以发展权理论为依据并结合数据权利理论,以实现人的数据发展为目的的新兴权利。可以从经验、价值、逻辑三种路径分别证成数据发展权的新兴性、正当性和被法律体系容纳的可能性,其中被法律体系容纳的可能性取决于数据发展权的规范构造。数据发展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集合,其权利主体除了个人之外,还包括数字弱势群体、特定区域、国家等在内的集体,但国家仅在国际层面代表人民享受数据发展权利,对内并不享有权利。同时,数据发展权的义务主体尤其指向数据企业和国家。数据发展权的权利内容主要表现为数据公民发展权、数据经济发展权、数据社会发展权等,通过确立数据发展权理念、建立数据人权清单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数字技术过程和构建数据发展权规范保障体系可以促进数据发展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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