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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应当如何建构

         

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包含信用与信任两种因素,因此构建司法公信力时存在两个维度——信用维度和信任维度。但是这两个维度虽并生却有适用位序上的差别。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规定性要求首先从信用维度构建司法公信力。当然也只有这个维度才能构建出"司法"公信力。但当前的理论研究却存在优先重视信任维度的倾向,亟须反思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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