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自然辩证法通讯》 >论作为“技术人工物”的城市霾及其资本化

论作为“技术人工物”的城市霾及其资本化

         

摘要

关于“技术人工物”本质规定性的探讨,历经了“二重性”“三重性”“意向性”和“系统性”等多个阶段。日益深入的研究,揭示出广义的“功能”“意向”或“合目的性”也是技术人工物的本质规定性。霾具有历史性、社会性和地域性。城市霾是一种技术人工物,具体表现为:技术产物作为其主要来源;技术工具和方法作为其监测和检测手段以及分析方法;技术语言作为其表达方式,以及技术进步作为治理城市霾的主要力量。作为技术人工物的城市霾的资本化,是通过与之伴生的空气净化器这类技术人工物来间接实现的。人们对城市霾的“间接消费”反映出其消费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掩藏于这种片面性和局限性背后的生态危机和生活方式转变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