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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

         

摘要

1988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地震局拟定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并授权国家地震局发布施行。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局长方樟顺发布国家地震局1号令,颁布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规定:地震预报是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及地震影响的预测,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临震四种;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要明确提出时间、地点、震级及地震损害估计。《规定》还对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有关地震预报的新闻及其他与地震预报有关的抗震、防震措施的宣传报道,发布涉及他国的地震预报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强调: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及地震工作者、群测点及测报员以及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震预报意见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前均不得向外泄露,更无权对外发布。下面本刊全文转载《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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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科学进展》 |1988年第12期|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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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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