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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依照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开展工作。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开展同国内外红十字会和外国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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