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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性质重识与功能再造

         

摘要

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做出了修正。证据保全本质上应当属于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囿于错误的性质定位,新法虽在外观上细化了证据保全的程序规则,本质上却将其指向了错误的轨道,引发了保全效果不佳、欠缺程序保障及诉前证据保全功能单一的问题。为使证据保全制度能够充分发挥效用,我国应当在明晰其诉讼性质的基础上,以固定证据资料、强化当事人事证收集能力、促进集中审理以及达成纠纷多样化解决的现代型功能为框架,从类型化构建及具体程序规则方面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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