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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参与犯的转型与刑法的体系应对

         

摘要

区块链自由协作的技术特性,将导致犯罪方式在整体上向参与犯的方向倾斜。但区块链的分布式格局,造成了犯罪参与的归责障碍;P2P网络机制,更加凸显参与行为的违法独立性;智能执行模式,将改变犯罪参与的重心及处罚范围;去信赖交往,会彻底颠覆参与人的意思联络要件;去中心化,则否定了平台提供方的监管保证人地位。作为刑法的体系性应对预案,在参与犯的处罚根据上应采取"独立性志向惹起说",承认参与行为的违法独立性,取消主观上的意思联络要件;对于自动执行构造下的实行行为,应类比间接正犯的法理;对共同谋议的处罚前置化,应当受到限制;对于平台提供方不作为的犯罪参与,主要的义务来源应从监管职责转向契约关系;在罪名体系的建构上,应以"技术型手段罪名"作为过渡,以法源分散的专业化罪名体系为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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