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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算法推荐案”中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认定研究

         

摘要

在我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一审审理中,法院认为相比没有采用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采用算法推荐的平台应当“有能力知道其用户大量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所以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对“应当知道”的认定依据存在不足;在理论层面,短视频平台也很难“应当知道”哪些内容明显侵权,这是因为一方面信息识别和信息推荐属于不同的算法任务,信息识别具体内容存在技术难度大、成本高和错误率高等挑战;另一方面提高注意义务可能会导致平台审查权力扩大化和私法领域法律秩序的失序。有必要结合算法推荐的运行机制,充分考虑算法推荐场景中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识别的技术难度和理论困境,加强法律从业者和算法技术人员之间的合作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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