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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复议机关作被告的困境与解决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情形进行完善,但有可能导致和助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案件或受理后倾向于不作为的危险,还存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时造成法院级别管辖上的困境。对此,本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效用的目的,对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而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作为的情形,都要将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来对待,以促使其积极履行复议职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当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被当作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如果出现行政诉级别管辖上的冲突,应以级别高的法院管辖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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