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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古死刑,殆除其半”与唐贞观年间的死刑减免问题

         

摘要

“比古死刑,殆除其半”一语,首见于《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贞观初,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奏驳律令不便于时三十余条。于时,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厘正,凡为五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①所谓“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是对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颁行的《贞观律》于死刑大幅减免之举的高度赞誉。其后,杜佑《通典》卷165《刑法三·刑制下》、卷170《刑法八·宽恕》,《旧唐书》卷50《刑法志》,《册府元龟》卷612《刑法部·定律令四》皆沿用此语。②然《资治通鉴》卷194“唐贞观十一年正月”条则云“自是比古死刑,除其太半”。③不知司马温公何以要改“殆除其半”为“除其太半”?④但不管如何,这已关涉到贞观立法中至为关键的死刑减免条数及相关学术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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