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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节选

     

摘要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予以发布施行,共有18章三十五条。现将其总则、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以及实验动物的应用部分节选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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