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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原则”与价值多元

         

摘要

在当代政治哲学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中,"应得原则"的基本结构被阐述为:基于人们的表现F,行为者P应得利益B。本文提出应在这一基本结构中加入E(各行业的发展目标)这一变量,从而将"应得原则"阐述为:基于人们的表现F符合某行业的发展目标E,行为者P应得利益B。E变量的引入使得"应得原则"所要求的对人们的某种"表现"的价值判断被限制在某一特定的分配领域内,亦即人们的某种表现(品质、能力、业绩或成就)因符合该行业的发展目标而具有价值,应得到该领域相应份额的社会资源。对"应得原则"的这一限定保证了"应得原则"与价值多元的观念相容。与此同时,在这一限定之下,各行各业对各种细分的"应得原则"的严格执行将在根本上促进人类社会的多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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