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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令管教”的法律后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视角

         

摘要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前半句规定了管教处分为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时的处遇方式。关注管教处分旨在转换人们关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视角。管教处分与收容教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责令管教"是行政命令,违反该命令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危害后果严重时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入罪的方式之一为增设监护人不履行管教义务罪,方式之二是对现有的遗弃罪做扩张解释,将"扶养"解释为身体上和精神上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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