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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责任”探析

             

摘要

《电子商务法》为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于第38条第2款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未履行平台商家资质审核和消费者安保义务的情形下设置了“相应责任”,但此责任性质不清、归责原则不明、举证责任配置缺失、责任承担条件严苛,致使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就此类案件无法形成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类案判决差异大的现象时有发生。立法需尽快厘清平台经营者“相应责任”性质,明确归责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将法律适用条件适当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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