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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边界——基于广东省内126份判决的分析

         

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 18条中规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就该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边界以及限制问题,已经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尤其体现在司法实务领域,法院在实现财产价值保值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到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主体利益平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基于对广东省内126份判决的实证研究,本文试图在总结既往审判思路、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一般适用标准以及其适用的典型合同进行探讨,最终的目的在于明确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边界及其背后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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