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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

2017年以来,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成为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热点事件,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保障人们出行安全。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实现了重罪到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模糊转变,但两罪的转变界限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指导,司法实践中两罪的转变通常由法官的自由心证决定,缺乏明确区分两罪的刑事标准。两罪区分的重点在于危险属性、“公共安全”内涵之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应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与“其他危险方法”,把握罪与非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阶层式递进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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